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19 年 04 月 10 日第 四 届第 5 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。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,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不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。